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2号公告,以下简称42号公告)有关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一、关联申报篇
(一)申报主体
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
(二)申报时间及要求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仍需要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三)申报方式及路径
为节约办税时间,建议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申报路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提交申报后,如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等情形,可更正申报,更正申报路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更正申报/申报错误更正。
二、同期资料篇
(一)同期资料类别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二)准备主体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2.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上述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42号公告中的同期资料准备标准,均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相应特殊事项文档:
(1)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2)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4.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三)准备时限
1.主体文档: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2.本地文档:2023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3.特殊事项文档:2023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纳税人准备好同期资料后可主动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企业对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存在疑惑的,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