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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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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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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是否可以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三)第三项的规定: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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