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部分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7-11-06
发文字号:
闽财税〔2017〕41号
发文机关: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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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竹木加工餐饮服务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本法规第二条第(二)、(三)项,附件1、2文件废止。参见:《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财税〔201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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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第二条第(二)、(三)项,附件1、2文件废止。参见:《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财税〔2019〕15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6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在我省(不含厦门,下同)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以下简称“核定扣除办法”)的试点行业范围,在竹木加工、餐饮服务行业试行核定扣除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竹木加工产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以C20,C211,C212开始)、提供餐饮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30%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核定扣除办法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核定扣除办法的规定抵扣。


二、2018年1月1日前登记的试点纳税人采用成本法核定;2018年1月1日后新办的试点纳税人在开办当年采用参照法核定,自开办次年起采用成本法核定。


(一)2018年1月1日前登记的试点纳税人根据2017年度1-9月的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


(二)[条款废止]竹木加工行业成本法的主营业务成本及生产成本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


(三)[条款废止]餐饮服务行业的主营业务成本及生产成本为提供餐饮服务的成本,包括租金、水及能源、原材料。


三、试点纳税人农产品耗用率按下列程序核定:


(一)成本法


1.申请


试点纳税人应于2017年12月15日前,新办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开办次年1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写明:企业基本情况、购进农产品及产成品类型、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申请本年适用的农产品耗用率、特殊情况说明等,并分别填报《竹木加工行业试点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表》(附件1)、《餐饮服务行业试点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表》(附件2)(以下简称“《采集表》”)(2017年度的采集范围为1-9月)。


2.审定


主管国税机关应实地核查,应通过核查《采集表》项目准确性等方式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至省国家税务局。如纳税人填报数据明显偏高或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核查情况予以合理调整。省国家税务局由扣除标准核定小组核定,下达核定结果。


3.年度调整


年度终了,试点纳税人应填报《采集表》,重新测算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本条第(一)项第2点规定核查。


(二)参照法


1.申请


新办的试点纳税人应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餐饮服务行业试点纳税人在开办当年参照经营规模、方式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耗用率。


书面申请应写明:企业基本情况、购进农产品及产品成类型、参照适用农产品耗用率及依据、特殊情况说明等。


2.审定


主管国税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告知纳税人。


3.年度调整


次年,试点纳税人应填报《采集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核定当期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本条第(一)项第2点规定核查。


四、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附件废止]:


1.竹木加工行业试点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表


2.餐饮服务行业试点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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