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6-15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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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规定〉的公告》的解读

我局根据总局“互联网+税务”和便民春风行动的要求,结合“营改增”工作,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规定〉的公告》。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实现“互联网+税务”计划,推进税务机关税收现代化建设,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进一步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规范其使用管理,同时为减轻“营改增”后办税服务厅的压力,建设完善电子税务局系统,发布本公告。


二、电子发票的定义和编码规则是什么?


答:电子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数据电文形式的收付款凭证。电子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为: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11代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三、电子发票的使用规定有哪些?


(一)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可以自行选用纸张打印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多次打印使用。


(二)电子发票可以通过服务平台、省局门户网站等途径查验票面信息的真伪。


(三)电子发票可以作为电子会计档案进行保存。


(四)电子发票的办理业务流程、报送资料与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核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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