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7-05-30
发文字号:
财税〔2007〕84号
发文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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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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