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减轻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税收负担,改善生活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五条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范围内实行限额减免。纳税人取得的上述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
二、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