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12-21
发文字号:
税总函〔2018〕664 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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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天津、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宁波、深圳、陕西省(区、市)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我局和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时间及范围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37号),自2019年2月1日开始,在北京市、天津市宝坻区、浙江省杭州市和宁波市、安徽省芜湖市和蚌埠市、福建省泉州市、江西省赣州市和九江市、山东省济南市和日照市、河南自贸试验区、湖北自贸试验区(宜昌片区)和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湖南省岳阳市、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深圳市、珠海市和东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海南省、重庆市大足区和沙坪坝区、四川省成都市和四川自贸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贵州省贵阳市、陕西省咸阳市开展试点工作。


二、试点内容


(一)进一步拓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将《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中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由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进一步扩大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参照适用。


(二)进一步压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45天(自然日)压缩为20天(自然日),税务部门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企业的相关涉税情况,对于仍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在公告期届满次日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异议。


(三)允许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确定条件的企业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三、试点要求


(一)加强沟通协作。各试点单位要积极与市场监管部门沟通协调,做好业务衔接,密切工作配合,保障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各试点单位要做好与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工作,及时升级完善信息系统,对于市场监管部门公告的简易注销的纳税人,及时推送反馈意见。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试点单位要加强宣传引导,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试点政策解读,引导公众全面了解简易注销登记规定。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不断总结完善试点经验,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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