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已修订
发文日期:
2016-04-28
发文字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笫9号
发文机关: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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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市以外纳税人在本市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自2018年6月15日起, 本法规”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北京市西城区主管税务局“。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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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6月15日起, 本法规”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北京市西城区主管税务局“。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为保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后的税收征管模式基本不变,现就北京市以外纳税人在本市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北京市以外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统一由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入库。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二、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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