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51-62620153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集中区税务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2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范围内实行限额减免。纳税人取得的上述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
二、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