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然人股东转让投资于在惠州市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报送资料:
(1)《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 表)》或《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2)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3)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4)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5)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应报送资料:
(1)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股权转让前后的章程和转让前后的股东名册等资料;
(2)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3)个人股东历史成本明细表(附件1);
(4)个人股东变动明细表(附件2);
(5)上一年年度和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三、税务机关对自然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事项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于高收入高净值业务一般在受理申报后60个工作日内将个人转让股权完税凭证共享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高收入高净值以外的业务则实时将个人转让股权完税凭证共享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需补充提供资料的,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予以报送。若未按期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被查实存在问题,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通过V-Tax远程可视化办税平台、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自然人股权转让涉税事项。
V-Tax平台登录方式:
1.PC端:
https://nsfw.guangdong.chinatax.gov.cn/zndb/poc/#/systemSelect
2.手机端:微信—“粤税通”小程序—智能预约—按办理业务页面提示选择“智能导税”
六、本通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2023年3月30日
附件:
附件1:个人股东历史成本明细表.xls
附件2:个人股东变动明细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