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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与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实施联合服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请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与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请人)对相关信息及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请人)对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有关服务事项可拨打我省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66咨询。
五、本通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