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3-03
发文字号:
国函〔2023〕23号
发文机关: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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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你们关于优化海南离岛免税政策提货方式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自2023年4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的离岛免税品可提交担保后提前放行。


二、海关总署、海南省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国务院将根据有关政策在海南省的实施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3年3月3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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