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2-21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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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号(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项目的填报要求调整如下:


一、取消“已实施预防性消毒”申报项目。


二、实际进境货物的“启运日期”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管理的,不再必须填报“启运日期”;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22年第88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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