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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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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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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是否应当分别核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十六)第一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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