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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缴费人: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含四县一市)所有纳税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社会组织应拨缴的工会经费统一由合肥市地税部门代为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代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安徽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工发〔2015〕56号)和合肥市总工会《关于全市企事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经费委托地税机关代收的通知》(合工〔2015〕57号)。
二、代收范围
全市(含四县一市)范围内进行税务登记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
工会组织关系隶属省总工会或省产业工会的企业、机关和纳入各级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属于代收范围。
三、代收比例
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2%拨缴工会经费,其中60%部分拨给所在单位工会,40%部分上缴上级工会由地税部门代收。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全额征收组建工会筹备金。
四、代收方式
1、申报缴纳期限:工会经费实行按月代征。缴费单位于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并在规定的缴款期限内缴纳工会经费。
2、申报缴纳方式:采用上门缴纳或网上缴纳方式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1)采用上门缴纳方式的,缴费单位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通用申报表(税.基金规费)》,进行申报缴纳;(2)采用网上缴纳方式的,缴费单位通过地税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工会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同步征收。缴费单位在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时,同时申报应上缴的工会经费。
特此通告。
合肥市总工会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