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6-12-30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6〕48号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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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总工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工会组织建设,进一步支持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各项社会职能,确保工会经费依法及时足额收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27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的有关要求,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代征范围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依法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缴纳的工会筹备金。


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在税前列支。


(二)省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受省总工会委托负责本省范围内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代征工作。


全国总工会或省总工会批准按系统管理、工会组织关系直属省总工会且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系统)所属缴费单位,以及部分较大企业和实行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的缴费单位代征工会经费比例由省总工会确认并通知省地方税务局。


(三)实行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的缴费单位,凭县以上地方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代征时予以扣除。


二、代征管理


(四)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代征标准:


地税机关对建立工会组织和应建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依据有关规定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分别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


上述所称全部职工是指在缴费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颁布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工资总额难以计算的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确定。


(五)地税机关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户籍的管辖范围按照目前的税收征收管理户籍管辖范围确定。代征户籍管辖范围发生争议的,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裁定。


(六)各级地税机关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内部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代征业务综合管理工作由各级征管部门负责;代征统计工作由各级地税计统部门负责;款项征收由各级地税机关所属的办税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地税机关所属的税源管理科和税务所负责。


(七)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实行按月申报征收。


(八)缴费单位在每月10日前向地税机关报送《工会经费代征申报表》并及时足额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


(九)地税机关对未及时申报和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要进行催报催缴,下达《工会经费催报(缴)通知书》。


(十)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申报的要向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地税机关依据上月缴纳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进行核定,缴费单位按地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数额缴纳。


(十一)缴费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足额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要向主管的地税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经地税机关和同级地方工会组织核准可延期缴纳,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十二)各级地方工会组织要在省总工会指定的银行开设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归集账户,不得随意开设其他归集账户。


(十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将代征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及时足额存入省总工会指定的银行账户,严禁截留或挪用。


(十四)地税机关在征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时必须使用财政部监制、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制作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十五)地税机关对《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按照《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管理。


(十六)省总工会要根据地税机关的需要及时足额提供《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省地方税务局负责统一领用、调拨《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领、用、存台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安全使用。


(十七)各级地税部门要对票据管理包括丢失、损毁及其他问题进行检查,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通报省总工会。


(十八)省总工会和省地方税务局要每年进行一次票据管理情况检查,对因票据管理而出现的问题按《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十九)地税机关对缴费单位实施日常税务管理和税务稽查时,要对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情况一并实施日常税务管理和税务稽查。对发现缴费单位不缴、少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问题要及时督促其补缴,对不缴、少缴工会经费的缴费单位课征滞纳金。滞纳金按照欠缴金额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十)各级地税机关和同级地方工会组织应加强信息交换和传递。地税机关应及时向工会组织传递代征信息,配合工会做好记账对账工作;工会应定期向地税机关提供本地区工会组建等信息。各级地税机关和同级工会组织要对每月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代征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并分别报上级地税机关和工会组织。


各级工会组织应积极支持地税机关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二十一)本意见实施前缴费单位拖欠的工会经费由地方工会组织和同级地税机关商定,共同做好拖欠经费的收缴工作。


(二十二)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初,省总工会依据社会工资总额和代征工会经费及工会筹备金情况,与省地方税务局协商后,共同制订年度代征计划,下达给各市(州)和长白山管委会总工会、地方税务局,再由市(州)和长白山管委会总工会、地方税务局将计划分解落实到县(市、区)总工会、地方税务局。


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工作列入省地方税务局对各基层局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具体考核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制定。


三、代征工作经费提取标准、分配和使用


(二十三)各级地方工会组织根据地方税务机关完成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计划情况,支付代征工作经费。对按工资总额2%全额代征的,按照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总额的5%向地税机关支付代征工作经费。其中:支付给县(市、区)地方税务局3%;支付给市(州)地方税务局1%;上缴省总工会1%,全部用于地税机关。


对按工资总额2%的一定比例代征的,按照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总额的8%向地税机关支付代征工作经费。其中:支付给县(市、区)地方税务局5%;支付给市(州)地方税务局1.5%;上缴省总工会1.5%,全部用于地税机关。


(二十四)代征工作经费用于地税机关代征工作所需以及对在代征经费、日常和专项检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四、保障措施


(二十五)缴费单位接到《工会经费催报通知书》后30日内仍不申报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派出工作人员,同级地方工会组织相关人员配合,实施现场调查,责令其申报。


(二十六)缴费单位接到《工会经费催缴通知书》,超过3个月不缴纳工会经费的,各级地税机关要向同级地方工会组织或上级工会组织发出《提请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通知书》,由工会组织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由工会组织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七)地税机关工作人员擅自减免缴费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对直接责任人取消当年评选优秀公务员资格,发现有权钱交易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除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地税机关要及时追缴缴费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


(二十八)地税机关工作人员将代征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不及时足额存入省总工会指定的银行账户或者截留挪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造成不可挽回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二十九)本意见涉及的表、证、单、书由省总工会和省地方税务局制定、印制。


(三十)本意见由省总工会和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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