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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4-08-24
发文字号:
总工办发〔2004〕29号
发文机关: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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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建会筹备金收缴管理的通知》(厅字〔2021〕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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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建会筹备金收缴管理的通知》(厅字〔2021〕20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为了积极推进工会组建工作,确保基层工会筹备建立期间所需的经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尚未组建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为有关单位)的职工筹建工会组织,自筹建工作开始的下个月起,由有关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上级工会收到工会经费(筹备金)后向有关单位开具“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有关单位凭专用收据在税前列支。


二、上级工会对有关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筹备金),除按现行工会经费分成办法解缴经费外,要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基层工会筹建期内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三、筹建工作结束,并经上级工会批准正式建立组织后,有关单位自批准之月起,不再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改为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本单位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再由本单位工会按照全总和省几级工会有关工会经费分成办法规定的比例留成并向上级工会上缴工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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