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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1-09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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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宜宾三江新区税务局关于机构更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宜宾三江新区税务局关于机构更名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更好的适应和匹配地方经济发展需求,进一步准确划定单位的职责范围,完善单位的机构职能,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中央编办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宜宾三江新区税务局于2023年1月9日正式更名和挂牌。为了保障机构更名平稳有序开展,国家税务总局宜宾三江新区税务局制发《公告》,明确了更名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二、制发《公告》时有哪些考虑? 


为了保障机构更名平稳有序开展,让更名成果尽早惠及所有纳税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人获得感,我们基于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影响,促进纳税人办税体验的不断提升,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的角度考虑,制发了《公告》。


三、《公告》的生效日期以及适用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宜宾三江新区税务局挂牌后即适用《公告》。


四、国家税务总局宜宾三江新区税务局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宜宾三江新区税务局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公告》明确挂牌后要以国家税务总局宜宾三江新区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家税务总局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宜宾三江新区税务局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宜宾三江新区税务局挂牌后税收业务如何衔接? 


国家税务总局宜宾三江新区税务局挂牌后,将承继原国家税务总局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原国家税务总局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二)原国家税务总局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宜宾三江新区税务局继续办理。以延期申报业务为例,原国家税务总局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在挂牌前受理了纳税人延期申报申请的,挂牌后,由国家税务总局宜宾三江新区税务局为纳税人继续办理。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税务证件、资格、证明继续有效。 


六、国家税务总局宜宾三江新区税务局如何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


挂牌后,原国家税务总局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的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统仍需要并行一段时间,为确保相关涉税事项能够有序运转,《公告》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宜宾三江新区税务局对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涉税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但统一以国家税务总局宜宾三江新区税务局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七、对国家税务总局宜宾三江新区税务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等对原国家税务总局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宜宾三江新区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八、纳税人领用的发票和在用税控设备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挂牌前纳税人领用的发票,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不需要重新购买。


九、税务机关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挂牌前由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可以继续使用。


十、税务机关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宜宾三江新区税务局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国家税务总局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制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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