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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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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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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票红冲相关热点问答

1.购买方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是否需要认证?


答: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需认证。 


2.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是有时间限制吗?


答:没有红冲时间限制,符合红冲条件即可开具红字发票。


3.购买方已认证相符的发票,如果被红冲了,是否退回给销售方?


答:不可以。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4.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应联次是否需要给客户?


答:实务中一般区分以下两种情况操作:


如果购买方专用发票已经申报抵扣,或者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则须将红字发票寄回,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如果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则不应将红字发票寄给购买方。


5.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部分红冲?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由于一张蓝字发票的金额可以拆分填开多张红字信息表,因此一张蓝字发票可以对应多张红字信息表。


6.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现有错误,是否可以部分红冲?


答:代开发票的红冲需要纳税人交回已开发票的全部联次,无法部分金额红冲。纳税人可以取回原有发票全部联次红冲,然后重新开具一张新的发票。


7.增值税电子发票可以作废吗?


答:不能。发票开具后,如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应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发票,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发票。


8.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需要追回已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吗?


答:不需要。相较于红字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开具流程,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时,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具有简便易行好操作的优点。


9.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之后发生退货,红冲发票是否需要在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答: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不再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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