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我省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从2011年1月1日起,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优惠。经省政府同意,其定额标准上浮20%,即每人每年按4800元扣减。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大力支持和促进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贯彻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要建立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联系会议制度,由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国税、地税等部门共同参与,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相互通报情况,总结经验。
三、各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要切实加强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建立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管理台账,做好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的统计分析以及继续做好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的统计分析,定期反馈政策贯彻落实情况。
四、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每季度终了10日内将附表(一)准确填报送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法规处)。次年1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政策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建议及附表(二)报送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法规处)。
附件:
1、附表(一)《贯彻落实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统计(季度)表》(略)
2、附表(二)《贯彻落实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统计(年)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