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3-09-17
发文字号:
财税〔2013〕60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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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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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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