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3-04-27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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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1、2020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 2、部分失效,自2019年1月1日起附件1至附件5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 )。 3、部分失效,自2015年7月1日起附件7、附件8和附件9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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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 2、部分失效,自2019年1月1日起附件1至附件5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 )。 3、部分失效,自2015年7月1日起附件7、附件8和附件9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 )。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见附件1至附件9)予以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3〕1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中附件2、附件3和附件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中附件2至附件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中附件1和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3.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4.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5.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6.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7.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表)


8.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表)


9.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4月27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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