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现将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脱贫攻坚内部帮扶资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实施期限通知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脱贫攻坚内部帮扶资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6号)中规定于2022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