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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10-2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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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21017-20221021)

1.问: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


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2.问: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表中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实际结算日期、实际结算金额如何填写?


答:【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填写应税凭证书立日期。申报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等税目的,填写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合并汇总填报应税凭证时,应税凭证书立日期为税款所属期止。


【实际结算日期】:未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时,填写此列(同时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列)。填写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日期。若未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多次结算的,可增列(与实际结算金额同时增列)。合并汇总填报时,实际结算日期为税款所属期止。


【实际结算金额】:未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时,填写此列(同时填写实际结算日期列)。填写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金额。若未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多次结算的,可增列(与实际结算日期同时增列)。合并汇总填报时,实际结算金额为本税款所属期内所有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金额的合计。


3.问:办理按期申报印花税,为什么税源采集时只能采集某一个税目,别的税目无法增加?


答:印花税按期申报认定具体到税目,所以按期采集税源时,未做认定的税目无法在申报期限类型按期申报中选择,只能增加按次申报。如果想要按期申报中增加税目,需要通过远程办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税费种认定。


4.问: 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均可享受优惠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备案,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预缴申报时,企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1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事项,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B100000)第17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报。


汇算清缴申报时,企业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A107040)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B100000)第17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报。


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只需要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基础信息,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填报的智能服务,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


5.问: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答: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规定:“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举例:我公司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假设2022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具体如何计算加计扣除?


答: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根据是否形成无形资产按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两种情况,分别计算加计扣除,具体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假设你公司2022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且全部符合加计扣除条件,则在据实扣除100万元基础上,允许税前再加计扣除100万元,合计可在税前扣除200万元;如果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资本化,100万元将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在该无形资产的使用期间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年度,按照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200%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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