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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12-1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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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请问,我公司购置的这套检测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第四季度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你公司购进设备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虽然发票开具时间为12月10日,约定12月30日到货,但实际到货时间为2023年1月5日,在时间上不属于2022年第四季度期间,不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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