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11-30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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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的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四)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住宅、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二)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7%。


(三)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8%,其中车位核定征收率为5%。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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