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2-03-12
发文字号:
人职发〔1992〕1号
发文机关:
人事部、交通部、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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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2〕1号,1992年2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工作部门,交通厅(局)、农牧渔业厅(局)、水产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深化职称改革 的要求 ,现将《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一试暂行规定》


人事部

交通部

农业部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


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一、为加强船舶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根据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国家考试制度,并逐步在远洋、沿(外)海、近岸和内河四类航区实施。今后对实行以考试的办法确定资格的人员,不再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仟职资格的评审工作。通过考试获得船舶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有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水平,但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单位行政领导在岗位需要时,根据德才兼备的原则,可从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三、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级别按照船舶专业技术职务档次设置,分为员级、助理级和中级,其专业包括驾驶、轮机、船电和报务。


四、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国家港务监督和国家渔港监督部门组织的相应级别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职务船员证书考试合并进行。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和统一评分标准。


五、参加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改革开放政策,遵纪守法,热爱航运、渔业事业。


2、符合国家“港监”、“渔监”部门对参加相应级别船员考试的学历和海上资历等要求。


六、考试合格,授予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范围有效。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持证者要主动到发证机构注册登记。


七、对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受聘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其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参加国家港务监督部门组织的考试或国家渔港监督部门组织的考试,取得船员适任证书或职务船员证书的人员,也可授予人事部印制的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八、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 ,由人事部、交通部和农业部共同负责,研究决定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和重大原则问题。人事部负责审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试题水平和对考试进行监督,并会同交通部和农业部分别制定有关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实施意见。国家港务监督和国家渔港监督部门分别负责组织考试实施工作。


九、本规定适用于海上、内河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考试工作。船员适任证书和渔船职务船员证书的考试发证工作仍按国家港务监督和国家渔港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关于船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以本规定为准。


十一、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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