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0-03-29
发文字号:
劳社厅函〔2000〕43号
发文机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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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改正指令书是否要规定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你厅关于限期改正指令书是否要规定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关于请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函〉的答复》(法办〔1998〕69号)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不属于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旨在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敦促其履行法定义务。因此,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在指令书可以不载明缴费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数额。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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