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清理和取消限制农民进城就业的政策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决定:
一、废止原劳动部颁布的《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58号)、原劳动部《关于严禁滥发流动就业证卡的紧急通知》(劳部发〔1995〕59号)、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6〕99号)。
二、停止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3号)中关于“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是搞好流动人口管理,掌握流动就业状况,开展流动就业管理服务的基础手段。要坚持在劳动力输出地发卡。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应反映外出前职业培训情况,反映权益保障和就业服务等信息。外来人员就业证应记录外来后培训、就业、缴纳及享受社会保险等情况。流动就业证卡应实行省内统一管理,防止重复发放”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五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