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09-21
发文字号:
劳社厅函〔2005〕334号
发文机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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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区之间双方劳务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函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区之间双方劳务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请示》 (粤劳社 〔2005〕102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符合参保条件的在内地就业的香港人可以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二、鉴于香港与内地的社会保障体制不同,结合内地目前采用的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原则同意你省提出的采用香港、澳门政府颁发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上述两地居民的社会保障码在广东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见,同时建议在首位前加香港、澳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作为标识,以区分香港、澳门居民。


三、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通过签订协议形式实现双方人员社会保险费的互免,但该问题涉及全国多个省区市,不宜由个别省份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社会保险协议。条件成熟时,中央政府将统筹考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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