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根据就业促进法关于“建立失业预警制度”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关于“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的要求,决定在全国建立失业动态监测(企业岗位动态监测,以下称失业动态监测)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的重要性
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对企业岗位变化情况实施动态监测,是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建立失业预警制度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更好地把握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失业的影响,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和调控失业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把工作做实做好。要通过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及时、准确掌握监测企业岗位增减情况,为分析判断监测地区就业失业形势提供信息支持,提高宏观决策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二、认真把握工作要求,扎实开展监测工作
各地要按照“突出重点、稳步实施”的要求,在充分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尽快开展监测工作,监测内容和具体操作方法应简便易行,注重实效。在确定监测企业时,应在本地区经济发展和就业总量中有一定代表性的行业中进行选择,监测数据要客观反映所选监测企业岗位变化情况,同时要与其他相关统计数据对比分析,确保质量。在认真完成规定监测任务的同时,鼓励各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创新工作方法,逐步完善监测内容。
三、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
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做好行业、企业的宣传工作,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根据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的特点,加快建立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单位,落实任务、责任和工作经费。抓紧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尽快确定监测企业,按时建立监测企业从业人员情况基础数据档案,组织开展监测企业经办人员政策和业务培训。要及时催报、汇总和分析监测数据,按要求形成监测分析报告,并于2010年2月10日前将首次监测数据及分析报告向我部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报送。失业动态监测实行按月报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向我部报送监测分析报告(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其他事宜按《关于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联系。
附件:
1.失业动态监测城市名单(略)
2.关于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的实施方案(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