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9-12-15
发文字号:
人社部发〔2009〕174号
发文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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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国人部发〔2006〕114号)、《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的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决定,全面推进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健全国家、地方(部门)和设站单位的分级管理体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博士后制度是在著名物理学家李政道先生倡议下,由邓小平同志亲自决策,于1985年开始实施的。20多年来,博士后工作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坚持在改革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逐步形成了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博士后管理制度,培养了一批国家急需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取得了一批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为推进我国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博士后事业是逐步发展壮大起来的。在实行博士后制度初期,博士后工作规模很小,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只有100多个,99%集中在中央所属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只有几百人,经费全部由国家财政负担。在这种情况下,博士后管理工作形成了国家和设站单位的两级管理体制。全国人才工作会议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科技教育规模不断扩大,人才强国战略的深入实施,博士后事业发展非常迅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不仅在数量、专业和行业领域上有了很大发展,在地域分布上也更加均衡。目前,地方院校和科研院所设立流动站的数量已占流动站总数的40%,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则大部分建在地方企业。


随着博士后规模的扩大和构成的变化,国家和设站单位的两级管理体制需要进行改革。自1990年起,国家先后在博士后工作发展比较好、规模比较大的14个省、市陆续开展了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本地区的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实践证明,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充分调动了各地区的工作积极性,发挥了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科技、教育等部门的作用,制定了地区性的优惠政策,形成了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加快了博士后事业的发展,推动了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促进了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认真总结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经验,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博士后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形成国家、地方(部门)和设站单位分级管理体制,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二、推进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推进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周密布置、有序推进的要求,立足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努力形成分级管理和多元化投入的博士后工作新局面,共同推进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要有利于促进博士后工作全面、健康、持续发展,有利于培养更多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的推进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领导下,进一步明确各级博士后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形成分级管理体制。


提高效率、完善服务。完善博士后工作服务体系,提高博士后工作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主要目标


形成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管理规范、服务周到的博士后工作分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形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各有关单位协调合作、各设站单位发挥人才培养、使用主体作用的工作格局。


形成国家、地方(部门)和设站单位多元化投入机制。


(四)基本思路


推进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就是要建立国家、地方(部门)和设站单位的分级管理体制,更好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实施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后,国家主要负责总体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的审批、评估、表彰和培训,以及需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工作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相关规定,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对本地区博士后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博士后设站单位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博士后管理部门有关政策,负责博士后招收与管理的具体事项,重点做好博士后的培养、使用、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发挥人才培养使用的主体作用。


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负责本部委及直属机构博士后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三、切实加强地方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职


为推进博士后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在总结试点省市博士后管理经验工作的基础上,逐步调整管理权限,明确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国家、地方(部门)和设站单位分级管理体制。实施博士后管理体制改革后,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指导下,统一负责本地区范围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有关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的博士后管理协调机制。逐步将博士后工作纳入本地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总体规划,统筹考虑。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配套政策措施和《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二)严格按照博士后工作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博士后工作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博士后管理人员,对各设站单位的博士后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实现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三)建立与国家投入相匹配的博士后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资助机制,不断加大地方财政对博士后事业的投入力度。


(四)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统一部署新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时,受理本地区范围内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批。受理本地区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提出的更名和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审批。


(五)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包括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的复核工作。设站单位在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时,要将《博士后申请表》、两名专家推荐信和学位证书(或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两份报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博士后管理部门按照《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复核,将复核结果限期内通知有关设站单位。遇有特殊情况,需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按照《关于争取优秀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的通知》(人专发[1989]5号),认真审核留学博士资格,协助留学博士做好有关报批工作,国家按照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给予留学博士专门资助。


(六)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进出站手续,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移、子女入托上学、出站就业等手续,其中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的相关材料需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尽快与本地区公安、教育、科技等部门共同协商制定相应的政策规定。出站后到外省市就业的,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出具介绍信等相关证明材料。北京地区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仍按现行方式办理。


(七)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证书发放工作。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办理出站手续,并由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放《博士后证书》。《博士后证书》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和编号,各地的证书发放工作接受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统一监督与检查。


(八)建立博士后住房保障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集中建造博士后公寓。建有博士后公寓的有关地区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加强对博士后公寓的管理,确保博士后公寓由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专用。


(九)负责组织本地区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术交流、科技成果转化、博士后联谊、博士后人才引荐等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进一步促进产学研结合,探索博士后制度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新途径。


(十)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统一部署优秀博士后评选时,组织本地区各设站单位(包括本地区所属单位和中央直属单位)的申报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批。


四、推进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


已经开展博士后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省、直辖市,继续承担本地区的博士后管理工作。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切实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对照新的要求,努力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大对本地区的博士后工作投入,推动本地区博士后工作的新发展。


尚未开展博士后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博士后工作发展情况适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进行博士后工作分级管理的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一)准备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抓紧与当地财政、公安、科技、教育等部门协调,在组织领导、人员配备、经费支持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


(二)申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在准备工作完成后,将在本地区进行博士后工作分级管理的申请报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


(三)交接工作。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复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可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办理交接手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博士后工作在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把博士后工作纳入本地区人才工作总体规划,以博士后工作分级管理为契机,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确立与国家投入相匹配、与地方(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地区(部门)博士后投入机制,制订本地区(部门)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加强本地区(部门)博士后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创新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式,不断提高博士后工作质量,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努力推进博士后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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