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1-02-01
发文字号:
人社部函〔2011〕31号
发文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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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绩效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检查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效,更好地推动创建工作,我部将于2011年一季度对全国首批创建创业型城市进行绩效评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经我部备案的首批国家级创建城市及重点联系城市可自愿参加绩效评估。请各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征求上述城市意见基础上确定参评城市名单,于2011年2月20日前函报我部就业促进司。


二、评估内容


(一)创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即: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工作考核五大体系建设情况。详见人社部函〔2010〕121号文件所附《国家级创建创业型城市完成创建工作任务情况考评表》。


(二)创建工作实际效果,即:促进创业的实际效果和创业带动就业的实际效果。详见《国家级创建创业型城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绩效评估表》(见附件1)。其中,创业环境满意指数将通过我部统一组织问卷调查获得;其余评价指标依据相关部门现行统计制度获得。


三、评估依据


(一)国务院及我部文件明确下达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包括:国发〔2008〕5号、国办发〔2008〕111号、国办发〔2008〕130号、国发〔2009〕4号、国办发〔2009〕3号、人社部发〔2008〕87号、人社厅发〔2009〕14号、人社厅发〔2009〕110号、人社厅函〔2009〕271号、人社部发〔2010〕31号、人社部函〔2010〕121号等文件。


(二)参评城市在创建工作开始之前(统一按2008年底界定)的基础情况,以及创建工作结束时(统一按2010年底界定)的实际情况,即:按照《国家级创建创业型城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绩效评价指标基础数据采集表》(见附件2)和《国家级创建创业型城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绩效分析指标基础数据采集表》(见附件3)要求所采集的相关数据。


(三)各项评价指标同期全国同类城市平均水平。


四、评估标准


(一)完成了既定的创建工作任务,五大体系基本形成,并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作用。


(二)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取得实效,反映创建工作实效的各项评价指标,均比创建工作开始之前有所改善,并均高于同期全国同类城市平均水平。


五、评估方式


(一)资料审阅:对反映参评城市创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各种资料进行审阅。资料审阅工作由我部创建创业型城市绩效评估工作组负责。请各参评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能够充分反映创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图文资料按照五大体系建设进行分类归集,以PDF格式制作成电子书,于2011年2月底之前报我部就业促进司。


(二)数据比对:将反映参评城市创建工作实效的各项评价指标与同期全国同类城市平均水平进行比对。数据比对工作由我部创建创业型城市绩效评估工作组负责,聘请有关专家参加。数据比对结果将作为评价参评城市创建工作实效的主要依据。请各参评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通知附件2、附件3要求,及时采集相关数据,经统计部门核实盖章后,于2011年3月底前函报我部就业促进司。


(三)结果核查:对资料审阅和数据比对的结果进行核查。结果核查工作由我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相关安排另行通知,届时请各有关省、自治区和各参评城市积极配合。结果核查的情况将作为确定绩效评估结论的重要依据。


六、工作要求和安排


(一)为确保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绩效评估资料和基础数据及时上报,请各参评城市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对资料归集和基础数据采集工作进行布置,将各项基础数据采集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请各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动协调同级工商、地税、国税、统计部门以及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指导各参评城市的对口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关基础数据。


(二)为确保及时获得各参评城市创业环境满意指数和各项评价指标的全国同类城市平均水平,我部将会同清华大学中国创业研究中心,组织国内专业化的社会调查机构,统一实施创业环境问卷调查,费用由我部承担;同时将会同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统一采集全国地级以上城市的相关基础数据。需要各地配合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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