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强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运行管理,保障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我部制定了《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3年5月22日
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为保障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规范和加强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运行管理,推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是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认定,以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补充、更新知识,拓展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为基本内容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是国家培养培训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地域和领域发展需要,按照“优化布局、突出特色、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分期分批建设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是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制定有关政策、规章和规划,组织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交流,监督指导基地的运行管理。
第五条 有关地方、部门和中央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是所推荐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单位,负责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的使用和管理,制定实施具有本地区、本部门和本行业特点的基地管理政策措施。
第六条 获准设立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它施教机构是基地的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基地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本基地的运行管理办法,承担本基地运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它施教机构建设的培训实体,不改变原有隶属关系,在继续教育业务上接受管理单位的指导,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三章 基地设立
第八条 设立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应具有丰富的培养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经验,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密切联系科研生产一线的高素质专(兼)职师资队伍。专(兼)职师资应当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和公认度。
(二)有健全的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及从事继续教育管理的专(兼)职人员。有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教学科研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规范的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基地管理制度。
(三)能为基地基本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配套经费保障。具备与所承担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固定教室、教学设备、专业图书资料及相应的硬件设施;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继续教育科目,还要有能供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训的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四)具备现代化远程教育条件,具有满足大规模网络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和基础设施,建立网络化的培训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网上培训和网络互动交流。
(五)围绕着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现代服务业领域,每年培训不少于2000名专业技术人才。
第九条 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分期分批进行申报及评定。
(一)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申报遵循自愿原则。
(二)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主要从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具有实践基础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地方、部门或行业教育培训机构,专业协会(学会)及大中型企业培训机构中遴选。优先从地区或部门、行业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中遴选。
(三)具备条件的施教机构填写《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表》,由副省部级以上(含)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继续教育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论证、考察和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施教机构予以认定。
第十条 经认定的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公布,并颁发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匾牌。
第四章 基地运行
第十一条 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要严格遵守继续教育法规和政策,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跟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地区、部门和行业发展需要,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主要承担相应区域、领域和行业国家级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培训工作,承担地方、部门和行业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任务。
第十三条 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须聘请继续教育和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评估小组,结合地区和行业发展要求,提出基地的培训规划、课程设置等,报管理单位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 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要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继续教育服务,特别是突出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不断增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科研能力。
第十五条 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提供继续教育服务的主要形式包括:承办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重大专项工程项目;举办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协助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或专业科目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开展继续教育理论研究,开发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培训项目与培训课程;举办继续教育交流服务活动等。
第十六条 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有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项目的义务,实施公益性继续教育时要向各个地区、各类经济组织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开放,并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给予倾斜。
第十七条 鼓励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在保障政府人才培训任务的基础上,主动为社会上各类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业务培训、岗位进修、能力提升、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等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创新培训内容,不断改进培训方式方法,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不断提高培训水平,逐步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九条 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应积极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人才培养培训机制,与重点领域权威研究机构和领头企事业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及时引入最新科研成果、先进技术经验和业务骨干,逐步形成专业品牌和培训特色。
第二十条 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要积极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新的教学方式方法,积极开发在线学习平台,建设具有专业特色的网络学习中心,不断提高在线培训和开展现代化远程教育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可采用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积极参与国际继续教育交流,利用境外的优质资源,不断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年度计划审核备案制度。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应根据培训需求制定年度任务计划,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计划报推荐设立该基地的管理单位审核;审核同意后,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计划一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应按照管理单位审核同意的年度计划内容开展培训活动,培训结束后要认真做好培训情况的建档登记和效果评估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未经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单位同意,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及其建设单位不得以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名义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第二十五条 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实行检查考核制度。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基地师资队伍建设情况、基地经费使用情况、设施配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继续教育任务完成情况、培训效果及后续跟踪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单位负责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的检查考核,并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基地的管理单位,在检查考核基础上对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和不定期抽查,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布。检查评估或抽查结果作为调整、撤销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及下一阶段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
对成绩突出、评估优秀的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将及时宣传推广经验做法,在培训资源配置、任务分配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对不按本办法开展继续教育工作、不能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达不到教学管理要求的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年度计划备案审核制度及有关规定,出现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现象的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依法追究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被取消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的施教机构,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为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提供政策和项目支持,支持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承办继续教育项目和活动。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地方、部门、行业组织开发教材、课件、网站等优质培训资源,无偿或以优惠价格提供给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内部使用。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支持各领域从事科研、生产、教学等方面工作的专家参与继续教育基地的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对表现突出、成效明显的专家,在其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选拔、参与专家休假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三十三条 中央财政按规定为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提供一定的专项经费资助。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开展专家授课、师资培训、教材课件开发、数据库开发、课题研究等工作。基地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专项经费的使用办法和使用方案,基地的管理单位负责审核专项经费使用办法和使用方案,确保专款专用并取得最大效益。
第三十四条 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应为基地的基础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配套经费。
第三十五条 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单位应在政策扶持、项目支持、师资队伍建设、资源整合、培训宣传等多方面为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提供支持,帮助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形成科学有效的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体系。
第三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参加培训的情况,可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或学习档案,作为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职称评聘和执业注册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为社会提供继续教育服务时,可按照有关规定适当收取培训费用,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取的相关费用优先用于保障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十八条 支持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加强与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合作,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继续教育协作体系,促进继续教育成果转化,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和成果推广等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须及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政策措施。
第四十一条 军队系统的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地区、部门和行业结合实际,建设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形成上下衔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继续教育基地体系。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