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务院各部门人事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 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我部决定对《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7号)作以下修改:
一、废止《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
二、删去《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中“经批准获得《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按照有关规定,属于事业单位的,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属于企业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删去第五条第(四)项。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