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事、财务部门:
经国务院同意,决定为抗日战争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发放一次性慰问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限于《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中规定的1945年9月2日(含)前参加革命工作、现仍健在的老工人。
二、发放标准为每人5000元。
三、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四、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为抗日战争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发放一次性慰问金,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这些老同志的关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