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3-12-17
发文字号:
云地税二字〔2003〕145号
发文机关: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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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本法规自2011年4月22日起全文废止。参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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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自2011年4月22日起全文废止。参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分配与支出方式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统一和规范津贴、补贴扣除标准,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工资、薪金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200元的补贴、津贴扣除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200元,另增加200元的通讯补贴费用扣除。即: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国家统一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再减除600元的补贴、津贴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再减除600元的补贴、津贴扣除标准的范围包括:我省发放的“三项补贴”收入、独生子女补贴、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交通补贴、误餐补贴、伙食补贴、取暖补贴、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或医药费包干、边疆津贴等各项津贴、补贴收入以及通讯补贴收入。


三、通讯费用实行实报实销的,不得再扣除200元的通讯补贴。


四、个人按照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向指定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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