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4-23
发文字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发文机关: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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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对我省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在我省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每月从任职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可在300元以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缴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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