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2018年第31号修改)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渝府发〔2014〕32号)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困难减免:
(一)被认定为重庆市级特困企业,且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发生经营性亏损的。
(二)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重大损失”是指因上述情形造成的资产直接损失额,减除各类赔偿、财政补助等款项后,实际损失金额超过遭受损失上月(季)末资产总额20%(含)以上。
(三)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且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亏损额超过当年收入总额50%(含)以上的。
“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是指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者《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含)以上。
“社会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
(四)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房产和土地已停止用于生产经营的。
(五)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城乡发展规划调整等特殊原因,导致房产和土地不能正常使用的。
(六)执行县(含)以上人民政府定价并承担公益服务职能,连续三年亏损或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亏损额超过当年收入总额50%(含)以上的。
(七)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是指申请减免税款所属期的月(季)末,纳税人的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后,不足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收入总额和亏损额,均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会计报表数据为准。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会计报表中各项收入之和。
二、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困难减免:
(一)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申请困难减免的其他情形。
三、困难减免核准权限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由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和第三税务分局核准。
四、困难减免申请资料
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申请减免税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四)相应财务报表。期末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支出资料。
(五)证明纳税人困难或符合减免条件的其他资料:
1.市级特困企业申请减免的,应提供市级特困企业的认定文件。
2.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申请减免的,应当提供财产损失鉴定报告、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或者其他受灾损失证明资料。
3.从事鼓励和扶持产业申请减免的,应提供摘录相关内容的资料,具体包括目录名称、公布年份、适用的行业大类、小类名称。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申请减免的,应当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
4.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申请减免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文书,房产和土地停止用于生产经营的证明材料。
5.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城乡发展规划调整等特殊原因申请减免的,应提供县(含)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证明资料。
6.执行县(含)以上人民政府定价并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申请减免的,应提供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7.其他特殊困难情形证明资料。
五、申请办理
(一)申请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实行按年核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由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纳税人向房产、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破产企业由管理人以破产企业名义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纳税人应于困难减免税所属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在困难情形发生后至次年6月底前提出减免税申请。
(二)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应即时对申请资料逐项审核,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原因。
(三)核准
困难减免核准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和高效原则,并实行集体研究核准。
具有核准权限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决定(不含纳税人补正资料的时间)。
纳税人应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减免税申请资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税务机关在困难减免后续管理过程中,发现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1号)同时废止。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