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此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对全省个人通讯补贴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测算,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确定了我省个人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二、主要内容
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每月不超过500元的部分,可以作为公务费用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后,扣缴义务人在2020年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公务费用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的累计金额计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