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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10-26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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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自行申报车船税纳税期限调整的重要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8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通知》(浙政发〔2011〕96号)第三点中的“不需要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税车辆和船舶,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上一年度应缴的车船税”已经修改为“船舶和不需要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税车辆,纳税人应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本年度应缴的车船税”。


据此,从2022年起,我市自行申报车船税纳税期限调整为每年12月31日前。请自行申报车船税纳税人在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2年度车船税申报缴纳。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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