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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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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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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被拆迁企业获得了补偿,购买房屋时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免征增值税。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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