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10-1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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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调整2022社保年度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和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各区税务局,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2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2〕33号)的公布数据,现就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和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维持3958元不变;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4930元,即按2021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310元的300%调整。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4986元,即按2021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310元的60%调整;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4930元,即按2021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310元的300%调整。


三、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4986元,即按2021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310元的60%调整;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4930元,即按2021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310元的300%调整。


四、调整后的缴费基数执行时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10月份按新标准调整,1-9月的差额将在年底前补收)。


五、本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由社保部门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由税务部门负责。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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