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7-18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7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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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等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项“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境外单位和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的规定。现将我省印花税纳税期限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境内纳税人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产生的印花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二、纳税人的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纳税人为境外单位和个人的,境内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凭证扣缴期限与扣缴义务人的印花税纳税期限保持一致;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凭证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四、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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