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项“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境外单位和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的规定。现将我省印花税纳税期限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境内纳税人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产生的印花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二、纳税人的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纳税人为境外单位和个人的,境内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凭证扣缴期限与扣缴义务人的印花税纳税期限保持一致;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凭证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四、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