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问:2018年10月1日以后,外籍雇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否仍可扣除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
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问:新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指的是什么?
答:基本减除费用,是最为基础的一项生计扣除,全员适用,考虑了个人基本生活支出情况,设置定额的扣除标准。
专项扣除,是对现行规定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进行归纳后,新增加的一个概念。
专项附加扣除,是在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之上,以国家税收和个人共同分担的方式,适度缓解个人在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支出压力。在施行综合和分类税制初期,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根据新个税法规定,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先执行5000元/月的费用扣除标准和按月换算后的税率表,不执行专项附加扣除。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是指除上述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之外,由国务院决定以扣除方式减少纳税的优惠政策规定。如商业健康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
问:2018年10月1日以后个体户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也是按照5000元/月执行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 第二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