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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9-01-0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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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19年1月第1期热点问题

1.如果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同时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如何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因此对同时符合此类情形的纳税人,该年度可叠加享受两类扣除。


2.2019年度以前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是否可以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对2019年度以前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纳税人不可以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3.学历(学位)教育,是否最后没有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也可以扣48个月?


答:凭学籍信息扣除,不考察最终是否取得证书,最长扣除4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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