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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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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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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12366热点问题(2018年第42期)

一、企业缴纳的相关责任险(如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新个人所得税法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中,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是否可以同时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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