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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9-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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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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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全国)之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52.软件产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享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按 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53.新办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43号)


54.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


55.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


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43号)


56.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57.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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