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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9-02-18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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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413热点问答(第三十二期)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还需要办理预缴申报吗?


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是否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的事项。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至10万元后,如果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0万元,则:第一种情况,如果某个体工商户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仍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第二种情况,如果该个体工商户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因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3.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如何判断是否征免增值税?


答: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实行按次纳税。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照章纳税。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有最新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答: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优惠政策的,是否还可以迭加享受最新减半征收的优惠?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迭加享受财税〔2019〕1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以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基础上,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对城镇土地使用税采取减征50%的措施,则最高减免幅度可达75%。


6.增值税纳税人类别发生变化,享受财税〔2019〕13号文件中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征优惠政策适用时间应如何确定?


答: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条件的,享受优惠时是否还需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应资料?


答: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8.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符合享受财税〔2019〕13号文件中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征优惠条件的,应当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新增《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减免性质代码__城市维护建设税:07049901,减免性质代码_教育费附加:61049901,减免性质代码_地方教育附加:99049901)”项目,纳税人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的,勾选“是”;否则,勾选“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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