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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十八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按次申报纳税人请先进行信息采集后可进行申报。
负有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义务的排污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应当依法申报环境保护税。